近日,“深圳市场监管”公布了第四批水电燃气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快下滑查看~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工业园区违规加收水费行为
案例一
南山区西丽街道某科技园
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按照7-7.65元/立方米向园区终端用户收取水费,未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政府定价,多收费用共计77948.64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7948.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龙华区福城街道某创新园
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深圳市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8元/立方米向园区租户收取水费,未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政府定价,多收费用共计32814元,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2814元的行政处罚。
二、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代收费人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收取费用行为
(一)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水电费被处罚款后,再次未按政府定价收费
案例三
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村8巷51号楼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2024年7月24日,莲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吴某按照8元/立方米和1.5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该代收费人曾于2024年3月4日因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水电费被处罚款,此次属于再次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2024年8月21日,莲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吴某从重处罚,罚款12000元。
(二)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水电费,经警告后改正,又再次未按政府定价收费
案例四
光明区新湖街道
圳美社区旧围一片99号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新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何某代收水电费价格为7元/立方米和1.5元/度,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024年7月,复查发现当事人按照6.5元/立方米和0.9元/度向住户收取水电费,再次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7月31日,新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何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水电费,加收与水电用量挂钩的其他费用
案例五
宝安区燕罗街道塘
下涌社区三角路2号房屋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燕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莫某代收水电费价格为5元/立方米和0.7元/度,另在房租的基础上,按照1.5元/立方米和0.6元/度加收与水电用量挂钩的其他费用,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4年9月11日,燕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莫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龙岗区龙岗街道
南联社区龙溪村东1区7巷6号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吴某按照5元/立方米向住户收取水费,另按照1元/立方米收取与用水量挂钩的二次加压和损耗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4年7月23日,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吴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龙华区福城街道
兴富社区山猪坑25号房屋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张某代收水电费价格为5元/立方米和0.7元/度,另按照2元/立方米和0.8元/度加收与用量挂钩的其他费用,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4年6月11日,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水电费,经警告后逾期未改正
案例八
福田区华富街道
富荔花园6栋3单元某房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华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梁某代收电费价格为1.1元/度,未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4年7月1日,华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梁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南山区粤海街道
兴南路南油B区63栋某房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粤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谢某代收电费价格为0.98-1元/度,未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4年5月28日,粤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谢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
松福大道1031号兰馨公寓某房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沙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范某代收水电费价格为8元/立方米和1.5元/度,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4年9月29日,沙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范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龙岗区宝龙街道
同心社区长湖围B区二巷8号房屋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宝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李某代收水电费价格为7元/立方米和1.3元/度,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2024年9月10日,宝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李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水电费,经警告后整改不到位
案例十二
罗湖区桂园街道
宝安南路广场北街小区20栋某房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桂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毛某代收水电费价格为8元/立方米和1.5元/度,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代收价格整改为8元/立方米和1元/度,仍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
2024年8月14日,桂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毛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龙华区大浪街道福轩新村98栋
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案
大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陈某代收电费价格为1.1元/度,未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政府定价,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向住户收取水电费时,按照5元/立方米和0.7元/度收取水电费,另按照0.4元/度收取与用电量挂钩的其他费用,每户每月设置1立方米保底用水量,未按照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2024年9月19日,大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陈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代收费人未按规定提供发票收据行为
案例十四
宝安区新安街道
上川社区31区上合路106-3号
未提供发票收据案
新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方某代收水电费时,未提供水电费发票收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4年8月2日,新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方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龙岗区坂田街道
杨美社区杨马市场13栋
提供的收据未载明水电价格案
坂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邵某代收水电费时,提供的收据未载明水电价格,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4年8月9日,坂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邵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