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公报消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通知》取消了“建设工程招标人有子母公司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将“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追加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可以不进行招标”调整为“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可以不进行招标”,即将原30%的比例调低为10%,确保我市招标投标政策与政府采购领域上位法充分衔接。
同时,《通知》要求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开展,严禁采用“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等简化措施进行招标;严禁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中标人;规定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的推荐名单内择优确定中标人,充分尊重专家推荐权,推动评标定标充分衔接融合;明确招标人可将项目经理(总监)及管理团队成员的资历、能力、信誉,企业资质、业绩、履约以及投标报价等情况作为过多投标人淘汰的择优因素,禁止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择优因素,不允许中标人在取得施工许可前更换项目经理(总监),中标人确认项目经理(总监)无法到岗的,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