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不断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
据悉,《指导意见》围绕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从四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一是加强质量管理。要求医养结合机构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
二是提升服务质效。推广团队服务模式,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等组成的服务团队,提供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发展居家社区服务,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发挥中医药优势。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
四是保障服务安全。要求医养结合机构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好传染病防控。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分别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医保部门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指导意见》指出,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各地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能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数量。同时,鼓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各地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名单,作为开展行业监管、接受社会监督的依据。
《指导意见》介绍,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服务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城乡社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在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