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施行!深圳新版海绵城市管理规定即将施行

据媒体消息,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据媒体消息,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决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海绵化设施的验收管理,《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其设立依据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依照《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第七条第五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删除了《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市水务局会同市司法局启动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立法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和市委审定后,形成《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删除《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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