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25年度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启动 单个最高资助50万元

媒体消息,日前,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已正式对外发布2025年度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第一批)申请指南,小微企业可在4月28日-5月19日期间,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据媒体消息,日前,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已正式对外发布2025年度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第一批)申请指南,小微企业可在4月28日-5月19日期间,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一、申请内容

为打造最好科技创新生态和人才发展环境,建设完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充分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对小微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技术创新予以支持。

支持领域: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征集2025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备选课题(第一批)的通知》所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一致: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与仪器、商业航天、具身智能与端边智能、超高清视频、网络与通信、光载信息、合成生物、新材料、新能源、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和双碳、安全应急、农业海洋食品与健康时尚体育文化)。

、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资助项目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支持方式:事前资助。

实施期限:2年。

三、申请条件

申请重点产业研发计划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成立时间不长于5年,即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②2024年度营收不高于2000万元或从业人数不高于300人;

③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在深圳市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应提供不少于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资金。

2.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保;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即196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3.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在深圳缴纳社保的人数比例不少于50%。

4.其他

(1)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2)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3)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请。

(4)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5)项目在执行期限内应有可量化考核的技术指标、学术指标和经济指标(销售收入或量产应用价值等,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2倍)。

(二)限项条件

项目独立申报,不设合作单位,每家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

四、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项目拟定——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合同签订——经费拨付。

五、自主申报要求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在市科技业务系统提交申请资料的人员,原则上应为项目负责人。凡是购买、委托代写代填项目申请书的,购买委托中介服务的,或是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致电88101330,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举报。

六、审计报告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二维验证码(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予以失信违规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一定期限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对出具虚假不实审计报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一定期限依法依规停止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咨询、审计等服务,并按规定抄送市财政局。

七、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检查和抽查。事前资助的项目,有义务按合同书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并于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予以失信违规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一定期限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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