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规 规范直播电商基地及园区认定管理

据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最新消息,《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于近期施行,明确直播电商园区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月均达1500万元及以上。

据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最新消息,《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于近期施行,明确直播电商园区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月均达1500万元及以上。

此次出台实施《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园区、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的不同认定条件。直播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两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企业使用面积占比50%以上);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园区应具备基础的专业服务、公共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等服务功能。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和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的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应具备完善的直播技术支撑服务、内容创作服务等特色服务功能。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已投入使用的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GMV)月均达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此外,《办法》还鼓励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设备软硬件投入、运营推广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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